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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安监局、新区经服局,有关设计单位、安全评价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的通知》(粤安监〔2010〕2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价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要做好相关工作 对新建、改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采取的工艺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以下简称《目录》)的,请安全评价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目录》精神,做好各项自动化控制措施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评价和设计工作。 二、落实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措施工作 (一)各辖区安监部门要按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粤安监〔2009〕252号)要求,结合去年原市安监局对此项工作的部署和今年已开展的此项工作的实际进展,将《通知》迅速转发至辖区在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一步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查。对生产工艺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要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制定详细的改造计划并抓紧实施,确保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项目工作。对于瞒报、漏报以及未按规定完成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的企业,辖区安监部门应采取强制措施,暂时停止该生产工艺的生产,直至改造完成。 (二)省安监局在2009年掌握了我市10家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的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详见附件),请南山、宝安、龙岗区安监局和光明新区经服局进一步落实正在进行危险化工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的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完成情况,督促并确保其在2010年底前完成,并将完成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我委(电话:82105452,传真:82002465)。 (三)2010年底前未能完成改造的相关企业,将一律视为安全设施配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而限期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各辖区安监部门提交名单,我委将提交市政府依法关闭并提请省安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的通知(粤安监〔2010〕274号);(略) 2.2009年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的企业名单(深圳市)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2: 2009年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的企业名单(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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