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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颁布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接上页]
武术套路: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出生(13-17岁)
  武术散打: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出生(16-17岁)
  2、运动员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有效注册证明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3、运动员代表资格以2009年度注册期内(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注册的单位为准,暨运动员只能代表2009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4、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按照交流协议条款,如果明确规定返回原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代表资格属于原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暨运动员代表原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5、2009年度注册期内已经注册的运动员,2011年前以任何形式变更注册单位的,该运动员不能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6、2010和2011年度注册期内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其代表资格以首次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准,暨运动员只能代表首次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7、符合参赛条件的解放军运动员可以且只能代表入伍前注册或征集入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各参加单位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解放军运动员代表地方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申报表》(附件1)和运动员入伍证明复印件(均以首次入伍为准)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将下发解放军运动员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名单;各参加单位依据该名单和解放军注册证明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8、注册决定权在院校、俱乐部的运动员,符合参赛条件的,可以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双重注册,代表其所辖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各参加单位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双重注册协议书一式两份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将下发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双重注册名单;各参加单位依据该名单和运动员注册证明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双重注册运动员,只能代表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双重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9、注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动员,须在2011年度注册期内(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明确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代表单位,但不需变更注册到具体的城市或区。
  10、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运动员参赛资格另定。
  (六)特殊规定
  1、不参加国家指派的出访任务或备战2012奥运会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其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资格。
  2、如各项目国家队参加的不是2012年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等重大国际比赛,则各项目国家队须同意适龄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3、国家体育总局将对运动员的年龄等参赛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凡经查实有违反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2人或2人以上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下同)外,还将依据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及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4、凡在决赛报名之后,项目比赛开始之前查实有运动员违反年龄等参赛资格规定的,将重新调整竞赛编排进行比赛;凡在项目比赛开始之后,但在比赛全部结束之前查实有运动员违反年龄等参赛资格规定的,将不再调整竞赛编排,所有已赛成绩不变;凡在项目比赛全部结束之后查实有运动员违反年龄等参赛资格规定的,因取消运动员比赛成绩空出的名次,可由后序名次依次递补。
  五、参加办法:
  (一)各参加单位参加比赛的各运动队人数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南昌市队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的决赛。
  (三)各项目国家队运动员代表注册单位参加比赛的,占该单位的报名名额;凡被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该项目预赛有冲突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运动员可以直接参加决赛。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的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运动员人数;运动员总数在5-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5人;运动员总数在51-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4舍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报1名工作人员;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报1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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