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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浙江新光饰品有限公司转让我公司股权的请示》(百保发〔2010〕122号)和《关于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转让我公司股权的请示》(百保发〔2010〕1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新光饰品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10,000万股股份转让给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10,000万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的9.01%。 二、同意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3,000万股股份转让给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受让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10,000万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的9.01%。 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