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苏卫办疾控[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10-11
【实施时间】 2010-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是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2008年4月,我厅印发了《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8-2010年)》(苏卫疾控〔2008〕14号,以下简称《设置规划》),2009年5月,我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苏卫疾控〔2009〕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设置规划》和《通知》设定的目标任务。为了解各地《设置规划》和《通知》落实情况,加强全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我厅拟于近期对全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并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地《设置规划》和《通知》落实情况;
  (二)取得资质的服务机构是否在资质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服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是否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
  (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设备等现状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四)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二、检查方式
  (一)机构自查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照我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条件,从机构条件、人员、仪器设备、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报告编制、实验室检测等方面进行自查,并填写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自查表(附件1),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
  (二)市级督导检查
  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照《设置规划》和《通知》要求,对辖区内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辖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现状进行监督检查,填写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督导检查自查表(附件2)
  (三)省级督导检查
  由省卫生厅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进行督导和监督检查,检查形式为:1、听取各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自查汇报和辖区职业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2、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每市抽查2~3家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检查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报告、质量体系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填写检查表;3、召开座谈会,交流听取各地对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时间安排
  10月中旬前各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自查,10月底前各市卫生局完成督导检查,并汇总检查情况,将有关材料报至我厅疾病控制处。
  11月份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分组对各地开展督导检查,11月下旬完成督导检查报告。
  省级督导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四、其他
  请各市卫生局于10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我厅疾控处:
  1、各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总结;
  2、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督导检查自查表;
  3、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自查表。
  联系人:刘岚,电话:025-83620633,传真:025-83620610,电子信箱:jkc@jswst.gov.cn。
  附件: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自查表
  2、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督导检查自查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人员执业情况
  1、职业病诊断机构:现有资质类别:  ,职业卫生服务专业工作人员中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 名,副主任医师以上 名,护士 名,临床检验技术人员名,毒物检验人员 名,放射技术人员 名,功能检查人员  名。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现有资质类别: ,职业卫生服务专业工作人员中有执业医师 名,具有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的主检医师 名,内科医师 名,外科医师 名,五官科医师 名,护士 名,临床检验技术人员 名,毒物检验人员 名,放射技术人员 名,功能检查人员  名。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有资质类别: ,职业卫生服务专业工作人员中有项目评价人员  名,其中项目评价负责人具有 职称;有现场检测人员  名,其中现场检测负责人具有 职称;有实验室检验人员  名,其中实验室检验负责人具有 职称;有质量控制人员 名。
  二、主要仪器设备
  (分资质类别列清单)
  三、工作开展情况
  取得资质以来开展职业病诊断 例;职业健康检查 家企业,共计 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家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家企业,控制效果评价 家企业,其他评价 家企业。
  附件2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督导检查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市卫生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县(市、区)

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诊断

医师

职业病诊断

鉴定专家

存在无资质机构开展服务工作现象

数量(家)

资质类别

是否

达标*

数量(家)

资质类别

是否

达标*

数量(家)

资质类别

是否

达标*

数量(人)

是否

达标*

数量(人)

是否

达标*

 

 

 

 

 

 

 

 

 

 

 

 

 

 

 

 

 

 

 

 

 

 

 

 

 

 

 

 

 

 

 

 

 

 

 

 

 

 

 

 

 

 

 

 

 

 

 

 

 

 

 

 

 

 

 

 

 

 

 

 

 

 

 

 

 

 

 

 

 

 

 

 

 

 

 


  备注:是否达标*:是指对照《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8-2010年)》(苏卫疾控〔2008〕14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是否达到建设标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