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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10-10
【实施时间】 2010-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尽快实现全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目标,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实施办法》,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主体,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坚持目标管理、量化评估,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经典诗文诵读和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等为载体,完善行政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全省公民素质,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坚持“大力宣传、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社会主要领域用字,特别是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公共场所用字要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推广数字化测试管理、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等方面,提高管理与科研水平,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二)完成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城市完成评估的时限为:设区城市2012年年底,县级市和县城2015年年底。设区城市要创建有代表性的语言文字示范街和示范社区。评估工作要与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与建设文化强省、文化强市相结合。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做好自查自评工作,确保按时达标。
  (三)落实普通话水平达标制度。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要在驻地城市语言文字评估达标前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自2010年起,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要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部参加测试,并达到规定等级标准。
  (四)开展规范用字培训和测试。自2010年开始对与文字应用相关行业人员(如教师、编辑、记者、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录入人员、广告和牌匾制作从业人员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的学生等),进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和测试。
  (五)按期实现学校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的目标。城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到2010年年底、县(市、区)城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到2012年年底要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目标,乡村学校及幼儿园2012年年底要基本实现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的目标。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学校,要争取提前实现上述目标,已达标的学校要巩固成绩,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
  三、措施要求
  (一)大力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组织力量,编发系列化宣传资料和丛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与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宣传、文化、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管理等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精心组织每一年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系列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各地要制定完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二)实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使各类城市首先是大中城市率先达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进而带动和辐射乡镇和广大农村地区。要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依据相应的评估标准、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分层次、分阶段达标要求。积极开展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有针对性地制订改进措施,不断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程,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全省城市评估达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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