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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苏教办职[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10-09
【实施时间】 2010-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8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编制2011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做好2011年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招生计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选承训学校
  我省教育系统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主要由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学校)承担。根据“属地管理、就近培训”的原则,各市优选3-6所重点职业学校,各县(市、区)以职教中心为主体,优选1-2所重点职业学校作为退役士兵承训学校。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中专要积极参加地方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二、精选培训专业
  各地要认真研究就业市场现状与趋势、充分调研退役士兵的学习特点与需求,精心选择一批市场需求大、就业面广、就业质量高、利于自主创业、适合退役士兵学习的专业。培训专业一般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名称应规范使用。
  三、慎选培训类型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包括中级职业技能培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短期培训等三种类型。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招收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进行2年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获得高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招收具有初中学历的退役士兵,进行2年的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中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短期培训,招收学历不受限制,进行3-6个月的培训,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各承训学校应大力开展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短期培训;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资质的职业学校应着力开展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以适应不同学历、不同需求的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需求。
  四、编制招生计划
  各地要根据2010年全省退役士兵预计人数,大力挖掘学校招生潜力,分市、分县编制2011年培训招生计划。对2010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较好、成绩显著的学校,要予以倾斜和支持;对2010年退役士兵培训实施情况不好的学校,要削减招生计划。各地教育系统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招生计划一般应为当地退役士兵预计人数的40%,短期培训计划由承训学校主动联系地方民政部门确定。请各地认真组织退役士兵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填写《2011年职业学校退役士兵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招生计划表》,于10月29日前报至我厅职业教育处,传真:025-83335667,并发电子邮件至pengzhb@ec.js.edu.cn。
  另请各市结合2010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推荐本市、所属县(市、区)或承训学校的退役士兵培训的典型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报至我厅。
  附件:2011年职业学校退役士兵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招生计划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
  2011年职业学校退役士兵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招生计划表
   市教育局(盖章) 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 
  
  

序号

招生学校

招生专业

招生人数

招生对象

培训类型

           
           
           
           
           
           
           
           
           
           
           
           
           
           

  注:学校和专业必须使用规范名称。
  招生对象选择填写: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
  培训类型选择填写:中级职业技能培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各市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将对外公布,便于退役士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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