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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人事编制部门要做好医保经办机构实施“一卡通”工作人员的配备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一卡通”项目建设的投入。 (四)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做好与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沟通与协调,并指导市民卡服务机构做好社保卡的制作、发放、维护等工作。 (五)公安部门要负责提供制卡所需的相关个人户籍基本信息。 (六)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单位的医疗服务管理。 (七)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八)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政府要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地区“一卡通”项目的建设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信息共享、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本地区社保卡发放、“一卡通”信息系统建设、定点单位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和刷卡机具更新等工作。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信息系统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和维护等操作,确保参保人员就医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安全,保障“一卡通”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九)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定点单位的沟通协调,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四、其它要求 (一)“一卡通”建设项目及其相关配套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财政和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负责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建设的所需资金;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财政负责本地区信息系统改造的所需资金;定点单位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刷卡机具更新等所需资金由各定点单位自行解决。 (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一卡通”信息系统建设和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将“一卡通”的实施工作纳入对区、县(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确保“一卡通”工作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