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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10]143号
【颁布时间】 2010-10-17
【实施时间】 2010-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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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开发,培育《读者》等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香包、刺绣、民间剪纸等民俗文化创意产业。支持建设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庆阳农耕和民俗文化产业园、临夏民族文化产业园和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 (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文物局负责)
  (五十四)加大旅游产业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景区内外交通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重点支持一批精品旅游线路和景区建设,积极推进红色旅游基地建设,加快森林旅游发展。扩大旅游产业经营范围,扶持旅游产品开发。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旅游局、文化部、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林业局、农业部负责)
  (五十五)积极推进兰州商贸物流中心、兰州集装箱节点站、天水现代物流园和武威煤炭集疏运中心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县城超市及配送中心、乡镇超市、村连锁农家店等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大力发展会展业,办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铁道部负责)
  (五十六)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物流配送体系及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商务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
  (五十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五十八)培育和发展金融产业,积极引进金融机构,扶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适当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九、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五十九)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地方企业与中央企业的战略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十)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负责)
  (六十一)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的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六十二)逐步建立水权分配体系和配水、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支持建立水权转换制度,规范水权交易办法,不断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十三)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再生水利用,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统筹水务综合管理,创新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作用,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和设施管护的积极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六十四)支持甘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鼓励对沙地、荒山、荒滩、戈壁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合理确定兰州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对甘肃的投入力度。做好陇东地区、中部地区和河西地区能源基地后备资源勘查工作,优先开展陇东、玉门油气资源勘查。(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农业部负责)
  (六十五)加大对特色农业、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引智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科技、教育、卫生等行业紧缺人才,加大技能人才培养。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央农办、农业部、科技部、外专局负责)
  (六十六)鼓励发达省(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及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办学等方式,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扶持发展远程教育,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建立连通市(州)和县(区)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外专局负责)
  (六十七)支持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研究推进酒(泉)嘉(峪关)、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商务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六十八)支持兰州等城市作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区,大力发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支持在甘肃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参股、并购境外矿产企业,建立生产加工基地或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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