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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216号
【颁布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迅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人力、财力的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市食安办。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格追究责任。
  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乳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导企业诚信经营,建立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农业、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市县级食安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财政部门要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依法依纪严格责任追究。
  二、严格管理,严厉打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把乳制品生产经营许可关,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进一步完善乳品追溯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的“黑窝点”,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公安部门要主动介入,尽快查清违法犯罪事实,从速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报道政府及各部门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和采取的有力措施,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的报道,防止不实炒作。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落实举报奖励。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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