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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119号
【颁布时间】 2010-10-10
【实施时间】 2010-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定办法》和《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定办法》和《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日
  

  
  
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全省、全国乃至国际社会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地区(包括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文化的多样性及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要与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民族民间活动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民族民间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10 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保护。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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