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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七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提交实施情况报告,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精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局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1.拟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2. 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3.审核“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审核“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名单; 4.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局际联席会议由市文化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宗教局组成。 市文化广电局为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局长任局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副局长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1.局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领导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名单,上报市政府。 2.局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3.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局际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 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刘英伟 市文化广电局局长 成 员:杨晓琳 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 张 毅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魏青阳 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景来 市民委副主任、宗教局副局长 金佰顺 市民委副主任、宗教局副局长 刘艺敏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慎行 市旅游局副局长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局,负责局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