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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组长签署评审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评委会审批。 第四章 材料报批 第十一条 经评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向教育部报送国家奖学金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经评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由省教育厅、财政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省一级评审工作需要制定,各高校需联系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各自评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从2010年开始,每年一次,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开展全省各高校(不含厦门和部属高校)的集中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