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10-13
【实施时间】 2010-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不断提升农村火灾防控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农村社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社区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农民群众由过去的分散居住逐步转为集中居住,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很大改变,但部分地区消防工作相对滞后,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缺乏消防安全整体规划,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薄弱。二是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力量不足。一些乡镇、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基础较差,投入不足,消防基础设施不完善、不配套,特别是消防水源不足、消防通道不畅和消防组织、队伍不健全等问题仍未得到很好解决,火灾防控力量薄弱。三是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农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较差。四是火灾隐患仍大量存在,诱发火灾因素多。除防火间距不足、建筑物耐火等级低等问题外,许多农村社区、家庭大量堆放秸秆柴草等易燃可燃物品且管理混乱,取暖、做饭及吸烟、儿童玩火、放火烧荒、祭祀等各类火源众多,电气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等用电安全问题非常突出。五是部分农民群众缺乏消防法制观念,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甚至故意放火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
  消防安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构建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管理和服务体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农村社区公共事业发展、改善民生、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实践。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切实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二、明确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工作
  (一)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各地要将消防工作与农村社区整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在制定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方案时,要将包括建筑防火、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和消防水源等在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一并纳入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批准。乡镇政府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要保持乡村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畅通,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要利用农村社区内及周边的河流、水塘、水库、水井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平台。2010年年底前,全省90%的村庄要保证有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社区内应设置公共消防器材箱,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二)建立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管理体系。要依托农村社区建设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体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相关机构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年底前,各社区要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5000人以上的大、中型社区要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有条件的应确定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健全并落实消防组织领导、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巡查、消防设施管理、消防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度,形成“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建立和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地要根据本地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际和消防工作需要,采取政府筹办、政企联办、村企共建等模式,因地制宜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伍、企业安保(消防)队伍或志愿者队伍,建立农村社区专(兼)职或志愿、义务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机动泵、消防水带、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1万人以上的农村社区应建立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有条件的应配备小型消防车,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其他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年底前,所有已建成的农村社区都要建成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并达到有车、有人、有战斗力的基本标准,切实提高村庄社区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