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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0]1236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费率的批复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在厦门使用阳光产险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请示》(阳光产险〔2010〕9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厦门地区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表(见附件),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52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基准费率表--厦门地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基准费率表--厦门地区
  
地区   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盗抢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5万 10万 15万 20万 30万 50万 100万 1年以下 1-2年 2-6年 6年以上
基础保费 费率 基础保费 费率 基础保费 费率 基础保费 费率 驾驶人 乘客 基础保费 费率 国产玻璃 进口玻璃
厦门 6座以下客车 567 818 933 1013 1145 1373 1788 482 1.1475% 459 1.0880% 454 1.0795% 467 1.1135% 0.3570% 0.2295% 102 0.4250% 0.1615% 0.2720%
6-10座客车 524 739 835 901 1009 1201 1564 578 1.1475% 550 1.0880% 544 1.0795% 561 1.1135% 0.3400% 0.2210% 119 0.4590% 0.1615% 0.2720%
10座以上客车 524 739 835 901 1009 1201 1564 578 1.1475% 550 1.0880% 544 1.0795% 561 1.1135% 0.3400% 0.2210% 119 0.4590% 0.1955% 0.3230%
2吨以下货车 659 929 1050 1133 1268 1509 1967 253 0.9690% 241 0.9265% 238 0.9180% 246 0.9435% 0.3910% 0.2380% 111 0.4250% 0.0935% 0.1360%
低速载货汽车 561 790 893 963 1078 1283 1672 216 0.8245% 205 0.7820% 203 0.7820% 209 0.7990% 0.3910% 0.2380% 111 0.4250% 0.0935% 0.1360%
备注 如果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以上,则保险费=a+0.9×n×(a-b),式中a指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保险费,b指同档次限额为50万元时的保险费;n=(限额-100万)/50万元,限额必须是50万元的整数倍。 对于防弹玻璃等特殊材质玻璃标准保费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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