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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扩张性心肌病、心功能达到3-4级。 (六)帕金森氏病: 1.颈肌与躯干肌强直(形成曲屈体态); 2.行走困难成慌张步态; 3.卧床不起(肌肉强直引起),伴有痴呆。 (七)脑中风(脑血管意外): 1.患病二年以内; 2.肢体瘫痪、肌力小于三度(卧床不起); 3.意识障碍,伴有痴呆; 4.急性中风、肢体瘫痪、肌力小于二度,不能吞咽,大小便障碍,意识障碍,继发性癫痫在二年以内。 (八)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 1.阻塞性肺气肿,不动则喘,哮喘处持续状态,生活不能自理; 2.发生呼吸衰竭ⅰ型或ⅱ型; 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肺功能失代偿,呼吸衰竭、心衰,感染不能控制,发生多脏器功能衰竭(呕血、便血、睡眠倒错、广泛出血、moa心肌酶谱异常)。 (九)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 肾功能衰竭、贫血6g以下。 (十)系统性红斑狼疮: 1.肾功能衰竭; 2.严重感染; 3.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中风。 (十一)类风湿性关节炎: 关节功能障碍4级,日常生活自理和参与工作能力均受到限制。 (十二)再生障碍性贫血: 1.血色素5g以下,贫血; 2.白细胞低,经常发热; 3.出血。 二、门诊特殊病种标准 符合各病种所列条件中任意一条者,认定为门诊特殊病种: (一)尿毒症: 需要血透的。 (二)恶性肿瘤: 经开刀手术后,需要放疗、化疗的(限定二年内)。 (三)器官移植: 进行器官移植后需抗排异药物治疗的。 (四)血友病: 合并广泛出血的。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1.血色素4g以下,严重贫血; 2.白细胞低,经常发热,有诸多合并症; 3.广泛出血; 4.严重感染。 三、鉴定程序 凡患有十二种慢性病(重症)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须到指定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市中医院、市传染病院、一○一医院,经有关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检查、确诊。由就诊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出具相关证明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医疗救助。对患有十二种慢性病(重症)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每年需重新审核一次,并由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