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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接上页]
贸易部门是家庭服务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指导和管理,主要任务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管理标准、操作技术规范;指导协调服务合同文本规范;负责家政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培训。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组织拟定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制订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
  发改部门负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家庭服务业专项规划制订、政策研究、重大家庭服务业项目推进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网络的信息和管理优势,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平台,协助监管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财税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财税扶持政策。
  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
  统计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的相关调查统计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地方标准审核发布,协助做好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化试点活动。
  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为家庭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保障。
  卫生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根据自身职责,在人员培训、职业推荐、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根据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形成政府、企业、协会责任明确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家庭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家庭服务企业应直接与消费者建立消费服务关系,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依照家庭服务合同和有关法规、规章对家庭服务人员进行管理。家庭服务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家庭服务企业提供一次性或者临时性家庭服务,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或者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它形式订立,确保有效监管。
  (三)提升服务水平。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将家庭服务供需双方的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努力营造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市场环境。建立家庭服务员信息库,在从事住家保姆等工作的家庭服务人员中试行并逐步推行《家庭服务员服务信息手册》制度,记录家庭服务人员的工作、培训、健康、身份和诚信等情况,册随人走,使家庭服务企业了解家庭服务人员情况,约束家庭服务人员行为。服务信息手册由各地家庭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或家庭服务业协会负责发放并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对家庭服务企业的协调、指导、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工作,提升行业自律和规范经营水平,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家庭服务消费便利、满意。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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