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淄公燃发[2010]459号
【颁布时间】 2010-10-16
【实施时间】 2010-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4、做好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企业要加强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工作,建立专业化、正规化的巡检抢修队伍,对燃气管线周围有地下空间、有施工工地的地段以及运行多年、老化和发生过事故的管段要重点加强巡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燃气管线运行安全。液化气企业要加强液化气罐装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充装液化气,对在本站充装的液化气钢瓶要逐一进行认真检查。要认真实行液化气钢瓶塑封口管理制度,杜绝未经塑封的钢瓶流向市场。罐装单位不得给无证经营单位充气,不得充装过期和不合格钢瓶。燃气企业要加强钢瓶流转环节的管理,进出站内的空、实瓶要进行流转登记。所有供应站点和用户一律不得用钢瓶相互倒罐燃气,不得随意倾倒残液。
  5、落实冬季天然气供应各项措施。随着冬季临近,天然气用气量将大幅增加,供需矛盾将进一步加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冬季安全供气保障措施,制定雨雪冰冻灾害防范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密切关注天然气的供应情况,对天然气供应中出现的问题要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避免出现大面积停供气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天然气供应不足、缺口加大的情况,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市公用事业局制定的冬季天然气供应预案。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将随时调度全市天然气供应情况,对不按照预案要求、不服从天然气统一调控的单位将采取严厉措施。
  各燃气企业要将本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时上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于11月30日前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2182214,邮箱:gyjrb2010@sina.com。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