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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危化[2010]201号
【颁布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


  宁波、温州、嘉兴、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你们相继向我局行文请示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入园行业及范围等问题,经认真组织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现一并批复如下:
  一、安全规划总体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是我省当前和今后规划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和布局的指导性和原则性文件。根据《工作意见》要求,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化工专门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域。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区入园问题。安监部门要依法、从严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于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化工园区内建设;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根据其危险性,积极引导项目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合理布局、依法建设,确保安全。对于成品油库、油漆涂料集中库房等为社会提供直接、便捷服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如受当地条件所限,确实无法建设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确定。另涉及危险化学品但生产过程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加工型建设项目,如混配农药剂型加工、涂料、蓄电池等建设项目,在确保安全条件、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也可因地设置。
  三、配套其他行业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安全规划问题。由于危险化学品应用广泛,很多行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如医药、合成革制造等企业配套的溶剂回收建设项目,不锈钢生产、钢铁等企业配套的工业气体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其它企业的配套服务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不强制要求在化工专门区域内建设,但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安监部门应以城乡规划部门的项目规划许可文件“一书二证”作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前置条件,并从项目设立安全条件角度提出审查意见,供设区市政府作出审批决定。
  四、现有非园区、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相关问题。有关安监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根据分类监管的原则,加大推动现有零散分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区入园的力度。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对于已位于人口密集区、当前安全间距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限期或停产搬迁;对于涉及规划调整、目前区域已列入城市发展规划的,要及时督促相关企业制定搬迁计划,不得原地新征土地进行涉及危险化学品产能或品种变化的改扩建活动;对于不属于上述两类的非园区、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改扩建项目,由当地政府依据规划和安全条件视情确定。
  此复。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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