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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无锡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省政府授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无锡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1)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2)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工程类项目按省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也是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无论是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经批准自行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否则,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1.对纳入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对纳入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经财政部或江苏省财政厅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财政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自行采购的)按要求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3.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由本部门内设的专职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按要求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4.对未纳入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经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如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过程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按要求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三)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编制2011年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定期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五)政府采购必须执行强制采购、优先采购、首购、订购、禁购等政策。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标明的节能(节水)产品类别,执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规定。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对国家和我省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进行首购和订购。禁止采购非节水型用水器具。 (六)对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