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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10-13
【实施时间】 2010-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2009〕1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2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全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
  (二)目标任务
  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先统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要求,逐步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对象、基金筹资管理、待遇水平、医疗保险管理等,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调剂金),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此基础上,积极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基本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遵循“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政府主导推进”的原则。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在基金分级管理、分级平衡的基础上,建立风险调剂金,增强保障能力;提高保障水平,提升管理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强化政府责任,鼓励探索创新。
  二、主要内容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1.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统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分别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统一。
  2.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1)医疗保险费征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市和各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负责征缴。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2)筹资标准
  统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以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及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统一缴费费率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为8%~11%(含大病救助金),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为5%~6%(含大病救助金),职工个人不缴费;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为2.5%~3%(含大病救助金),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费率分别为上述相应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单位和个人不缴费。各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市和县(市)政府分别确定,今后逐步实现全市缴费费率统一。
  (3)基金管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由市区和各县(市)分级管理,分级平衡。
  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办法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工作。
  建立风险调剂金。风险调剂金以市区、各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上年收入额为筹资基数,按1%的比例计提,风险调剂金累计余额达到全市1个月的医疗费支付水平后,暂停提取和上缴,经使用后不足全市1个月医疗费支付水平的,恢复提取。
  基金缺口风险调剂。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出现缺口时,先使用各地历年结余基金,历年结余不足使用时,由当地财政和风险调剂金共同承担,各地使用风险调剂金的总额不得高于当地财政对缺口资金的补助额。享受风险调剂金调剂补助的地方,要切实加强管理,适时调整缴费费率,尽快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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