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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委办[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10-11
【实施时间】 2010-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94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督促指导,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要求,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相关从业单位制定和执行好主要负责人轮流值班或定期巡查制度,切实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重抓好人员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期参加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凡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资格的,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和标准化考评时一律不得予以通过。
  二、加强政府领导,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即将来临,各地要根据《通报》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安委〔2010〕5号)精神,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及早研究、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同时,要督促乡镇政府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和我省烟花爆竹相关监管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三、加强流向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抓好烟花爆竹合同备案和“双签”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外省流入产品的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外省供货企业要及时上报省安监局。加大对批发、零售企业的安全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安全条件满足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认真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禁企业以承包、转包经营权等形式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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