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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水利厅
【发文字号】 苏水计[201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10-01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淮安市楚州区城河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淮安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淮安市楚州区城河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淮水基[2010]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河下镇位于淮安市楚州城区西北,南临里运河,区域面积0.85平方千米。镇内原有老泗河、罗柳河、板跳河等排水河道,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内部河道基本淤平,排水体系破坏,遇雨极易成灾。为提高镇区排涝标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意实施楚州区城河整治工程。
  二、基本同意工程按二十年一遇排涝标准设计。主要是通过新开城河、疏浚板跳河、沟通老泗河及萧湖,完善镇内排水体系。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新开挖河道818米,疏浚河道290米,新建护岸2216米(两侧)、护底1108米,新建城河控制闸1座、沿线小型桥梁6座、小型码头2座。
  三、核定楚州区城河整治工程估算投资1076万元,其中省级以上补助经费753万元,地方自筹323万元。投资计划省补经费的100万元在《关于下达省水利重点工程2008年第三批投资计划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8]1303号、苏财农[2008]243号)中列支,653万元在入海水道近期工程结余资金中安排。
  四、该项工程由楚州区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该项工程为依法必招项目,原则同意可研报告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具体意见详见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表。项目法人组建报淮安市水利局审批,招标投标报厅核备。
  五、该项工程初步设计由你局审批,报厅核备。工程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工程完工后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有关验收规程,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厅审计,本工程由你局组织竣工验收。
  附件:1、淮安市楚州区城河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略)
  2、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表(略)
  
  
二○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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