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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10]156号
【颁布时间】 2010-10-1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接上页]
对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少儿,建立学生少儿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保局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和市社保中心另行制定。市社保中心负责学生少儿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其他参保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需要,参加经市人保局备案的商业性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是指在门诊进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丙型肝炎、精神病、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具体诊断要点、用药范围和办理相关确认手续的办法,由人保局会同卫生部门和市社保中心另行制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外。同时,可按省的规定适当增补儿童和生育所必须的用药和诊疗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保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由市人保局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江阴、宜兴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工作自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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