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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艺美函[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文化部关于2010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1号,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邮政编码:100010;收件人:邹舒;联系电话:010-84028227。(邮件外部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六、扶持奖励方式和监督管理
  2010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评审工作,将由文化部艺术司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相关单位报送的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请文化部审批后公布。文化部将对于入选该计划的优秀学术研究成果和公共推广项目予以奖励性扶持资金3至8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各相关单位必须对申报项目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文化部艺术司文学美术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安远远,刘冬妍
  联系电话:010-59881764,59881765
  电子邮件:whbyss926@163.com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2010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
  年度
  类别
  编号
  
  

申报项目名称

 

申 报 单 位

 

推 荐 单 位

 

填 报 时 间

 

   
  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评审工作办公室
  填表说明
  一、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关于2010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了解关于2010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本表格需用蓝、黑色钢笔或计算机认真如实填写,书写要工整、清晰,不要错填、漏填。由于填写不当所引起的不利于申报人的后果,责任自负。
  三、如申报项目内容丰富,表格中所留空间如无法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可适当补充部分相关材料用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自行补充的文字材料,需打印、复印或装订成a4规格,与项目申报书一起报送。
  四、本套表格报送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表格请用a4纸双面打印、双面复印,于左侧装订成册。请将电子版本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刻录成光盘,与纸本申报书同时报送。
  五、填写表格时有任何不明问题,请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2010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评审工作办公室(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联系。
  六、2010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评审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4028227。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优秀学术研究成果 优秀公共推广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宗旨及目标

(500字以内)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2000字以内)

 

项目绩效自我评价

(2000字以内。优秀学术研究成果必须阐述说明该项目在所属学术研究领域中的学术价值和学术贡献;优秀公共推广项目必须详细说明该项目的社会影响。请同时提供能够说明以上两项要求的较为完备的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一同报送。)

项目经费情况

(请填写较完整详细的项目经费情况,包括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及执行情况。)

申报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包括对项目方案、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社会影响的评价,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及其他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 位 公 章

 

年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意见

(包括对项目方案、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社会影响的评价,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及其他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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