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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业部通告[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10-21
【实施时间】 2010-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为养护珠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珠江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自2011年起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珠江生物资源丰富,是我国南方水生生物资源的基因库和全国重要淡水渔业生产基地。为养护珠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珠江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自2011年起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水域范围。珠江在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珠江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和西江下游,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珠江入海河口水域界限由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二、禁渔时间。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执行统一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禁渔时间。
  三、禁止作业方式。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因采捕珠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进行珠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确需进行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农业部审批。
  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养护珠江生物资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珠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强化监督管理,做好渔民工作,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沿江有关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珠江禁渔期制度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正常渔业生产和珠江禁渔秩序。违反珠江禁渔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珠江禁渔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010-59193276、010-59192948(夜间和节假日)
  珠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0756-2224537、020-87300715(24小时值班)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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