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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农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10-25
【实施时间】 2010-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0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5.粮食订单生产面积大,重要紧缺品种种植多,向国家或市场出售粮食多。
  其中,粮食生产大户标兵今年的生产规模、科技水平、对国家的贡献以及示范带动作用等要更加突出。
  所申报的粮食生产大户标兵与往年不重复。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上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农业部分配名额,负责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粮食生产大户进行评比,进行等额申报;同时各省(区、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对口奖项分别推荐1个标兵候选人(县),其中13个粮食主产省可推荐2个标兵候选人(县)。副厅级以上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按照分配的先进工作者名额组织上报,其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荐先进工作者时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机化系统同志。
  (二)组织评审。由种植业司会同办公厅、人事司、市场司、计划司、财务司、科教司、农机化司、农垦局和监察局组成审核评定组,遴选标兵人选,提出表彰建议,报部常务会议审定。
  (三)网上公示。11月底至12月初,完成对各省(区、市)上报材料的审核及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经常务会议审议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四、时间安排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副厅级以上省(区、市)农机化管理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于2010年11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并附申报表(附表2-6)及标兵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粮油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ysly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59192898。
  五、表彰奖励
  在今年底召开的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以农业部名义对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及标兵、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及标兵、粮食生产大户及标兵进行表彰,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重点报道和系列宣传。
  附表1:
  2010年粮食生产表彰名额分配表
  
  

地区

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

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

(含农场)

副厅级以上农机化系统 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

粮食生产大户

(含农场)

全 国

400

435

65

500

北 京

0

2

 

2

天 津

0

2

 

2

河 北

21

23

 

27

山 西

11

7

3

10

内蒙古

19

19

 

19

辽 宁(含大连)

13

12

3

13

吉 林

24

31

 

21

黑龙江

37

42

 

31

上 海

0

2

 

2

江 苏

21

20

7

27

浙 江(含宁波)

5

6

 

6

安 徽

21

21

7

28

福 建(含厦门)

4

6

 

6

江 西

13

16

 

18

山 东(含青岛)

27

28

8

36

河 南

38

42

10

42

湖 北

15

15

5

22

湖 南

16

17

4

25

广 东(含深圳)

9

11

 

14

广 西

9

10

2

14

海 南

3

2

 

2

重 庆

7

8

2

10

四 川

22

22

6

29

贵 州

7

10

 

12

云 南

13

14

 

17

西 藏

1

2

 

2

陕 西

10

8

2

11

甘 肃

9

9

 

10

青 海

1

2

 

2

宁 夏

5

6

 

6

新 疆

8

8

3

12

黑龙江农垦

9

10

2

17

新疆兵团

2

2

1

5


  附表2:
  2010年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情况统计表
  
  

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省(区、市) 地(市) 县(区、市、场)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生产情况

项目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粮食面积(万亩)

 

 

 

 

 

 

 

粮食总产(万吨)

 

 

 

 

 

 

 

粮食单产(公斤/亩)

 

 

 

 

 

 

 

粮食良种覆盖率(%)

 

 

 

 

 

 

 

粮食商品量(万吨)

 

 

 

 

 

 

 

粮食人均占有量(公斤/人)

 

 

 

 

 

 

 

粮食订单面积(万亩)

 

 

 

 

 

 

 

耕地面积(万亩)

 

 

 

 

 

 

 

粮食生产经费投入(万元)

 

 

 

 

 

 

 

农技推广经费投入(万元)

 

 

 

 

 

 

 

农民培训规模(万人次)

 

 

 

 

 

 

 

地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省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注:1.请认真仔细填写,内容必须完整,表格内容不得修改;
  2.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标兵候选人除填此表外,还需附不少于2000字的文字材料。
  附表3:
  2010年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基本情况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职称

 

工作年限

 

联系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全称)

 

邮政编码

 

主要业绩:(包括粮食生产管理、技术推广、试验示范、技术培训、科技服务等)

获得奖励情况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省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1.请认真仔细填写,内容必须完整,表格内容不得修改;
  2.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兵候选人除填此表外,还需附不少于2000字的文字材料。
  附表4:
  2010年粮食生产大户情况统计表
  
  

粮食生产大户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文化程度

 

家庭人数

 

联系电话

 

手机

 

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

 省(区、市) 地(市) 县(市)乡(镇)村

粮食生产大户生产情况

项目

2009年

2010年

承包土地面积(亩)

 

 

粮食种植面积(亩)

 

 

粮食总产(吨)

 

 

粮食单产(公斤/亩)

 

 

粮食出售量(吨)

 

 

农机拥有量(台、套)

 

 

家庭年收入(万元)

 

 

其中种粮年收入(万元)

 

 

主要种植粮食品种及面积(亩)

 

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乡(镇)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1.请认真仔细填写,内容必须完整,表格内容不得修改;
  2.粮食生产大户标兵候选人除填此表外,还需附不少于2000字的文字材料。
  附表5:
  2010年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名单汇总表
  
  

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

序号

名单

所属省份及地市

备注

 

 

 

 

 

 

 

 

 

 

 

 

 

 

 

 

 

 

 

 

 

 

 

 

 

 

 

 

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

序号

姓名

单位

备注

 

 

 

 

 

 

 

 

 

 

 

 

 

 

 

 

 

 

 

 

 

 

 

 

 

 

 

 

粮食生产大户

序号

姓名

单 位(家庭地址)

备注

 

 

 

 

 

 

 

 

 

 

 

 

 

 

 

 

 

 

 

 

 

 

 

 

 

 

 

 


  注:1.粮食先进工作者单位填单位全称,粮食生产大户单位详细至村(场);
  2.推荐为标兵的在备注栏填“推荐标兵”;
  3.此表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汇总填写,表格不够可插入行。
  附表6:
  2010年主产县(农场)粮食产量前10名
  
  

排序

县名

粮食产量(万吨)

粮食面积(万亩)

粮食亩产(公斤)

主要粮食作物面积

(万亩)

主要粮食作物产量

(万吨)

水稻

小麦

玉米

水稻

小麦

玉米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以省(区、市)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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