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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10]249号
【颁布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5.享受各类生活困难补助或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补助或补贴金额计算,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除外;
  6.灵活就业人员,按不低于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7.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核定为就业人口,并按不低于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8.有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及建议病休治疗证明的无就业能力人员,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9.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残疾人,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10.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的失业人员,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11.家庭成员所取得的除上述10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货币收入,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三、认定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组成,并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
  (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二)家庭财产标准按金融财产和房产分别确定:
  1.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额度上限,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2.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3人以下(含3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为上限确定(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元的标准及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增加相应的金融财产额度),其中高层、小高层自有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限均增加10平方米。家庭已购置的非商品房,以及农转非居民家庭按政策规定安置的农居房,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受限制。家庭成员拥有或使用的尚未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登记的住房,按家庭自有住房核定。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提交。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住房拆迁等非主观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以本人为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应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2.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3.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情况证明;
  4.公安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
  6.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7.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证;
  8.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含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9.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10.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因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应提供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
  11.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市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治疗(不少于6个月)的意见证明;
  12.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
  13.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及拥有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14.家庭成员在高校就读的,应提供就读高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15.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应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证明以及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16.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二)申请受理。
  1.社区居(村)委会根据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委托,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在受理申请前,社区居(村)委会应通过申请材料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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