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川教[2010]201号
【颁布时间】 2010-10-25
【实施时间】 2010-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举办四川省第六届大学生艺术节的通知


  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展现大学生朝气蓬勃的青春风貌,同时展示我省高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并为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全国第三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作好准备,我厅决定举办四川省第六届大学生艺术节。本届艺术节的主题是“青春·使命”。为确保艺术节活动取得圆满成功,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我厅成立艺术节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体卫艺处),具体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
  现将《四川省第六届大学生艺术节活动方案》和《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三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四川省第六届大学生艺术节活动方案
  2、四川省第六届大学生艺术节组委会名单
  3、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三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略)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四川省第六届大学生艺术节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届艺术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先进文化为导向,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展现当代大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以学校为基础,面向全体高校学生,重在人人参与,立足于提高学生审美修养和人文素养,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体现高校艺术教育的特点,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环境,体现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特质。
  二、主题和内容
  本届艺术节以“青春?使命”为主题。活动内容应围绕主题,充分反映当代大学生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乐观开朗、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表现大学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功立业的主人公精神、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展示大学生高雅健康的审美追求。艺术节活动要做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具有创新性,体现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和学生特点。
  三、活动项目和形式
  艺术节活动的项目分为艺术表演类、艺术作品类、高校校长书画摄影作品和高校艺术教育论文报告会四类:
  艺术表演类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戏剧;
  艺术作品类包括绘画、书法(篆刻)、摄影、工艺设计、dv作品;
  高校校长书画摄影作品包括书法(篆刻)、绘画、摄影作品;
  高校艺术教育科学论文选题及评选办法待教育部下文后另行通知。
  四、参加对象和分组
  1、艺术表演类和艺术作品类的参加对象为全日制高校的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全脱产研究生。本届艺术节分甲组和乙组两个组别。甲组为普通高校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乙组为普通高校艺术专业的学生。
  2、高校校长书画摄影作品展的参加对象为各高校党政校级领导干部。
  3、高校艺术教育论文报告会的参加对象为全省普通高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教师,有关教科研单位的教科研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艺术表演节目、艺术作品和校长书画摄影作品的要求
  本届艺术节艺术表演节目、艺术作品和校长书画摄影作品的
  具体要求,均按照附件3中《全国第三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六、报送节目和作品的要求
  1、艺术表演类每个节目的演出者必须是同一学校的学生(设有艺术院、系的艺术专业学生不得参加甲组的演出),各校必须严把资格关。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校参赛资格。
  2、各校分项报省的节目和作品的名额分配及具体要求将根据艺术节的开展情况另文通知。我省选送参加全国第三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22个艺术表演类节目、22幅(件)艺术作品均在本届艺术节省级集中比赛中产生。
  3、艺术表演节目用dvd光盘上报,声乐、器乐、舞蹈、戏剧等不同项目的节目须按项目分别制作光盘。在光盘的外包装上需注明演出单位、所在组别、节目名称、形式、指导教师及联系方式。光盘内容中不得出现学校的名称。
  4、艺术作品无需装裱。艺术作品需注明创作者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所在院校、作品的名称和品种、尺寸大小(横×竖×深)、创作时间、指导教师及联系方式;请写在作品背面,也可另附纸注明。版画作品按惯例需在画面四周留出空白并署名。
  5、艺术作品原则上不退还作者。我厅对获奖节目和作品有权在相关活动和资料中使用(包括出版光盘、编辑画册或用于展览、宣传等),不支付作者稿酬,参加单位和作者享有署名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