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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10-27
【实施时间】 2010-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医院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院科学发展,加强内涵建设,提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
  第三条 医院综合评审坚持以“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循序渐进、动态管理”为原则,以“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为方针,以“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为核心,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准则。
  第四条 本市医院等级的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设定。
  第五条 医院综合评审包括周期性等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等级评审是对医院的功能定位、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运行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医院等级的专业技术性活动,以5年为一周期。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通过日常监督管理、质量控制检查、精神文明检查等形式,围绕周期性等级评审的核心内容等方面对医院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性技术活动,每年至少实施一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 组织和领导医院综合评审工作,决定与综合评审有关的重大事项;
  (二) 建立医院综合评审工作体系;
  (三) 组建、审定医院综合评审专家库;
  (四) 制定、发布综合评审计划;
  (五) 审定医院综合评审结论,发放医院等级证书和匾牌。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要求组织制定本市医院周期性等级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上海市医院协会受市级委员会委托,组建评价(评审)中心,负责医院综合评审的具体实施,承担拟定评审标准与实施细则、拟定医院综合评审专家库候选人名单、开展医院综合评审的有关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等职责。区级委员会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医院综合评审的具体实施。
  负责具体实施医院综合评审工作的机构或单位统称为评审机构。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级以上医院的综合评审,并根据需要可委托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二级医院的综合评审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一级医院的综合评审工作。
  
  
第三章 医院综合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综合评审的需要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涵盖管理、医疗、护理、医技等专业。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副高(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二) 有三年以上医院管理经验或较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有关医院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三) 组织性、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敬业和合作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院综合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候选成员应当经培训、考核,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发放聘书。专家库成员聘用期和评审周期一致。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按照统一安排接受培训指导、参与医院综合评审及其他与医院综合评审相关的工作。
  专家库成员参加评审工作必须认真、客观、公正、廉洁,恪守评审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评审医院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终止聘任:
  (一)不按要求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二) 不按要求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三) 违反评审有关工作纪律;
  (四) 1年内受邀出席率在80%以下;
  (五)发生二级以上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医疗事故;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
  
  
第四章 周期性等级评审
第十四条 周期性等级评审以等级评审标准为评审依据,包括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两个环节。
  周期性等级评审标准分必备标准、准入标准、基本标准和技术标准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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