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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一、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 三、房屋 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设备 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