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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按照《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四、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重新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离职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八、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通知规定之外追加延长锁定期、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并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追加承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承诺执行情况的跟踪措施等。
  九、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对解除锁定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相关承诺是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意见。
  十、本通知所称时间均含本数。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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