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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上证公字[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接上页]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节 独立董事的培训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由本所或者本所授权的单位组织,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培训、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
  本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四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所指“确定提名”,系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上市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所指“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所指“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
  附件1: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xxxx,现提名xxx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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