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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 (三)损失清单; (四)省级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五)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 (六)《建筑质量保证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投保建筑的损坏是否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事故所致,或就损坏的建筑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存在争议时,应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省级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但因检测而产生的费用根据检测结果由责任人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投保建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事故,需要进行修理或加固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或加固费用,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论对于一次事故还是对于多次事故累计均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需要重建的,保险人最高按投保当时的平均单价乘以重建面积赔偿给投保人。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对建筑进行修理或加固必须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释义 1、潜在缺陷:指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引起建筑损坏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或建筑材料缺陷。 2、住宅的损坏:指建筑结构、设备、设施在内的任何一个部位的损坏。 3、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指建筑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4、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评估费、残骸清理费。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住宅类)质量保证保险费率 一、基本费率表
二、开发商资质调节因子
三、试点项目工程调节因子
四、保险费计算 总保险费=工程总造价(不含土地价值)×费率×开发商资质调节因子×试点项目工程调节因子。核保时,实际保费可根据具体风险状况予以浮动,但下浮比例不超过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