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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学[2010]100号
【颁布时间】 2010-10-30
【实施时间】 2010-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健全高校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提升大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市教委决定开展“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分类指导原则,通过在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校建设若干个“创新基地”,形成一批适应高校特色发展、创新发展要求的,对上海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示范学校。
  二、遴选条件
  申报“创新基地”的高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校就业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达到教育部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学校就业工作“全员化、全程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较高。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市教委的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在保持较高就业率的同时,不断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各项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在全国同类学校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深入系统开展就业和创业教育,根据本校的特点不断完善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体系,相关课程列为必修课或选修课,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内容,并贯穿整个教学培养过程。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上海市出台的关于引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西部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和措施,注重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同时制定配套奖励措施,对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进行表彰与奖励,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就业和自主创业的人数逐年增加。
  (五)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主渠道作用,积极主动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与用人单位合作建立固定的实习和就业基地。高职院校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开展相应的教育教学,实现从毕业到就业的紧密衔接。学校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较高,学校就业信息网站运行状况良好,充分运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对就业有困难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做到重点指导、重点推荐、重点服务,成效明显。
  (六)对本校的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较长时期的跟踪调查,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用人单位需求,主动调整专业结构和招生计划,不断完善培养模式,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七)支持和组织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就业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较高、并有相应的科研成果。
  三、建设内容
  凡申报“创新基地”的学校须承担本学校层次(共分985院校、211院校、老本科、新本科、高专高职等5个层次)或类型(共分综合、理工、财经、师范、政法、农林等6个类型)学校毕业生就业和需求状况的跟踪调研。
  同时,学校还须结合本校就业工作的特点和优势,申报“创新基地”特色建设项目,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职业发展教育和创业教育学科和课程建设、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就业指导和咨询案例库建设等。
  四、基地数量和投入经费
  根据各高校申报和评审情况,分别评定“示范创新基地”“特色创新基地”和“专项创新基地”各若干个,其中:
  “示范基地”5个,给予每个基地6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特色基地”7个,给予每个基地4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专项基地”11个,给予每个基地2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各层次基地学校须投入相当的配套经费,同时鼓励高校建立有效机制,以“创新基地”为依托,借助社会力量办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筹措更多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必需的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专家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小型办公设备费等。
  五、评审程序
  (一)学校申报
  各校要精心组织,认真规划,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填写《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申报表》(附件)。各校可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自主设定项目名称和具体建设内容。各校要从学校目前状况分析(国内、国际水平比较、下一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及难点)、总体建设目标和预期成效(指导思想、总体建设目标、预期成效中3-5项标志性成果)、具体建设内容(分项目建设目标、内容、可考核上水平指标、受益面指标)等方面撰写申报材料。本次评审将向基地建设成果能够为上海市其他高校共享的项目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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