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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0
【实施时间】 2010-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1号――关于2011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程序的公告

[接上页]
(五)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六)生产企业须提供2007-2009年出口(含出口供货)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七)流通企业须提供2007-2009年出口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八)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九)新申请磷矿石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供2007-2009年符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的相关材料,2010年已获得磷矿石出口配额的企业,只需提供2009年的上述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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