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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文化厅
【发文字号】 川文明电[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11-09
【实施时间】 2010-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规定,我省各级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信息查阅的重要场所,省政府2010年度绩效指标考核明确规定“抓好各级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县(市、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覆盖率达到85%”,根据省政府要求,我省各级公共图书馆要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点建设
  各市(州)文化局应当在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安排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公共图书馆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阅览室”“政府信息公开阅览区”或“政府信息公开专架”,并制作字牌标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已建好的地区可在电子阅览室电脑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未建好的地区可单独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室内需配备电脑1-3台,电脑要保证能够连接互联网,通过互联网链接到当地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具体做法见附件);公共图书馆暂未建成的地区可将查阅场所设当地文化馆(文化中心)。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资料征集工作
  各市(州)文化局、公共图书馆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请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资料征集工作,征集信息范围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33号,参见省政府网站)规定为准,征集信息资料包括各种纸质文献资源、电子文献资源和网络数字资源等;同时,要积极与当地档案局(馆)沟通,到档案局(馆)复印(制)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和资料提供给读者使用。
  三、加强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各市(州)文化局是当地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地市级、县市级公共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务请高度重视,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务必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地公共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覆盖率达到100%。2010年12月,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绩效办、法制办等部门将对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按期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单位进行问责。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链接方法(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方式:
  省文化厅联系人:林 雪 电话:028-86249088
  谢竹峰 028-86636019
  省图书馆联系人:赫 青 电话:028-86713056
  手机:15902860480
  苏 曼 电话:028-86713056
  手机:1898059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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