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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东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广东与浙江地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费率的请示》(国泰产险〔2010〕19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浙江(含宁波)、广东(含深圳)地区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条款编号等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1017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费率表(宁波)(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