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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本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二十六条 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违反本指引,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禁止网上申购; (二)提请有权机构暂停或取消询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招股意向书上网披露的通知》(上证上字[2000]12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招股说明书上网披露的通知》(上证上字[2001]1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向本所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上字[2001]46号)、《关于上市公司首发或再融资时在线填报申请isin代码所需信息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