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法学会
【发文字号】 会字[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5
【实施时间】 2010-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宣传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法治宣传平台与抓手建设。努力办好中国法学会现有的《要报》、《专报》、《情况简报》等各类信息载体和各地方法学会公开出版及内部出版发行刊物,发挥在服务决策、交流经验、推进合作、扩大影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和“爱祖国、学法律、创和谐”青少年普法活动平台作用,努力做好常态化各项工作,并积极探索法治宣传新途径、新载体;进一步做好《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撰写和发布工作,不断宣传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成果、新进展。加强与中央主要媒体合作,积极策划在相关媒体开辟专栏、举办专题节目等;探索与人民网、新华网等重要门户新闻网站的合作,适时建立人民网中国法学法律新闻频道;结合我国经济、政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举办“中国法治高层论坛”;适时推出中国法学家“时代楷模”;与政法实务部门合作,组织编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案例选编。

  (二)加强宣传信息工作机制建设。建立法学会系统宣传信息工作机制,着力构建以中国法学会为龙头、地方法学会和研究会为两翼的法学会系统宣传信息整体工作机制;积极参与中政委法学研究联席会议,逐步健全相关机制;与政法实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宣传信息工作合作;建立宣传信息工作导向监测、评估机制。

  (三)加强宣传信息工作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宣传信息工作规章制度,使宣传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宣传信息工作联络员及其职责,加强宣传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宣传信息工作通报、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通报宣传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宣传信息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对宣传舆论导向错误、造成泄密等宣传信息事故追究责任。各级法学会和各专业(专门)研究会也要加强宣传信息工作舆论阵地的管理,切实履行好管人、管导向、管资产的职责。

  (四)加强法学会系统互联网建设。办好中国法学会网站,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法学会、研究会建设网站;加强中国法学会事业单位网站的整合;加强业务指导,统一管理中文国际顶级域名注册,实行网络域名审批和备案制度;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主管职责,进一步完善网站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备案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和报送工作,增强为党委、政府工作服务的功能;完善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五)加强法学会系统“法学法律人才库”和“法学文库”建设。本着先今后古、先中后外、厚今薄古的原则,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文本文献为主要内容,以信息资源管理为核心,以中国法学会网为平台,建设法学法律界大型人才库和文库,制定入库标准、工作程序和中长期规划以及具体实施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为提供搜索便捷、条目清晰、全方位的法学法律人才信息和法学研究成果资源信息服务。

  (六)加强法学会系统所属媒体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国法学》质量建设,关注现实问题,扩大学界影响力;加强《民主与法制》社的改革创新,加大市场化、品牌化、商品化的推进力度,在保持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中重要媒体的同时,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探索出一条适合生存发展的新路子;加强《法律年鉴》自身建设,努力完成学会专题任务,探索新的发展路径。加强法学会系统媒体建设,鼓励各地方法学会及各专业(专门)研究会,创办法学类刊物。

  四、总体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宣传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法学会和各专业(专门)研究会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宣传信息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对宣传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大对宣传信息工作的投入支持力度,不断改善宣传信息工作条件,夯实宣传信息工作物质基础。

  (二)要高度重视宣传信息工作的人才培养。把政治坚定、熟悉宣传信息工作特点规律、具有创新意识的干部充实到宣传信息工作重要岗位,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宣传信息工作管理干部队伍,提高宣传信息工作专业化水平。对报刊出版单位和新闻采编从业人员要建立健全选拔、培训、使用和激励机制,完善准入退出制度,加强报刊审读工作,提高报刊质量。

  (三)要高度重视宣传信息工作的改革创新。各级法学会和各专业(专门)研究会要分析、研究、跟踪宣传信息工作新发展,积极应对新挑战,认真总结新经验,努力探索新途径、新手段,不断加强和改进宣传信息工作,更好的为政法工作和法学会工作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