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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备案审查的部门责令在1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同级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上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 (六)接到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自行纠正通知后,在30日内不自行纠正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的。 第二十三条 备案审查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