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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认法[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11-05
【实施时间】 2010-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的通知

  (国认法[2010]5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管理,进一步依法加强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工作,及时掌握自愿性认证活动开展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运行“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实行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信息的机构和范围

  凡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向国家认监委动态上报自愿性认证活动业务信息,上报信息的认证活动范围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haccp认证。

  我委将加强对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执行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的监督,定期在我委网站对外公布各认证机构上报认证活动信息的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各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指定一名联络人具体负责系统的运行工作,并将联络人信息 (见附件)于12月1日前报送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各局工作联络人应及时联系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系统运维部门获取信息系统使用手册、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二)自2010年12月起,各局应主动登录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http://vcas.cnca.cn),并结合本辖区认证执法监管工作计划和安排,对辖区内的自愿性认证活动开展相应的监督和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遵守该信息系统所列明事项要求的情况。检查结果应及时通过该信息系统上报国家认监委。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使用该信息系统的指导和监督。该信息系统的认证活动信息仅用于认证执法监管工作,不得随意泄露,否则,将取消信息系统使用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认法[2008]14号)中第(八)项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认监委法律部联系人: 蔡煜刚

  联系电话:010-82262734 010-82260841(传真)

  邮箱:caiyg@cnca.gov.cn

  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系统运行维护电话:400-668-4166

  邮箱:service@cncait.com.cn

  附件:《“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系统运行工作联络人情况表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

  系统运行工作联络人情况表

  

  

单位名称

 

科室名称

 

姓名

 

性别

 

职务

 

手机

 

电话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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