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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受检单位执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组织管理、抚育技术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受检单位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查阅和收集资料 (一)省级资料 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分解下达的文件。 2、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3、省级成效监测实施方案。 4、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等。 5、省级核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省级成效监测结果和有关档案资料。 6、全省主要树种(组)根径材积表、一元或二元立木材积表、树种出材率表等。 7、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汇报材料。 (二)县级资料 1、县级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 2、县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和有关材料。 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施工作业合同,补贴资金支付使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票据或凭证。 4、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和森林资源统计表和档案。 5、森林资源分布图和林相图。 6、抚育试点在促进农林增收、调整产业结构、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量化数据和典型资料。 7、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采伐许可证发放情况及说明。 第十五条 检查样本的组织和确定 检查采取按类型抽样的方法,以省为单位,依次确定县级单位和受检小班,具体方法如下: (一)省级样本 省级试点单位抽查率为100%。 (二)县级样本 县级样本的检查包括对省级核查验收情况的复查和国家检查验收抽查两部分内容(以下简称“复查”和“抽查”),这两部分采用相同的检查验收方法。 1、受检县个数的确定: 按照县级单位个数15%-25%确定受检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县级单位个数不超过12个的,抽取25%。 ②县级单位个数超过12个的,抽取15%。 ③县级单位个数超过30个的,抽取12%(以上均四舍五入取整)。 复查受检县个数占受检县总数的30-50%。 2、受检县的确定:由国家林业局森林经营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各省县级样本的起始号和间隔号,按复查和抽查分别抽取,具体方法: 复查:将省级核查验收过的受检县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顺序排序),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循环抽取(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县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复查受检县个数。 抽查:将省级核查验收未检查到的受检县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顺序排序),进行循环抽取(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县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复查受检县个数。 如果省级检查验收未检查到的受检县个数不能满足抽查所需县的个数,则可在小班抽样中进一步区分。 3、受检县检查面积的确定:根据受检县上报面积的1%-10%确定检查面积,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受检县上报面积1000-5000亩,检查10%。 ②受检县上报面积5001-10000亩,检查5%。 ③受检县上报面积10001-20000亩,检查3%。 ④受检县上报面积20001-35000亩,检查2.5%。 ⑤受检县上报面积35001-45000亩,检查2%。 ⑥受检县上报面积45000-55000亩,检查1.5%。 ⑦受检县上报面积55000亩以上,检查1%(以上均四舍五入取整)。 (三)受检小班 将受检县小班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根据起始号、间隔号循环抽取受检小班(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小班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实抽面积满足受检县应查面积(相差±10%以内)。每个县受检小班不应少于3个。 当复查和抽查受检县同为一个县,则按照复查小班和抽查小班分别抽样,具体方法同上。 (四)受检对照样地 根据省级对照样地,每种作业方式抽取一个样地进行检查,每个省级单位不低于两个。 第十六条 外业调查 外业调查对象为抽查县所抽中的森林抚育试点受检小班和部分对照区监测样地。检查时应携带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单等资料。 (一)小班调查 1、面积检查: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或作业设计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当实测面积与设计面积相差≦±5%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面积为准。 具体方法和要求: 当小班全部以山脊、沟壑、河流、道路等明显地物为边界时,经与作业设计核对后,可在明显地物处设置1个gps控制点。 当小班部分以山脊、沟壑、河流、道路等明显地物为边界时,其余边界用gps实地测量,且gps控制点不少于三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