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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认定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合理布局、择优而定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及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工种。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下达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定点培训机构和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工种。 (三)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定点培训机构中标项目进行评估,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它单位等情形的,直接撤销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不得进入下一年度招投标范围。 四、健全培训机制,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 (一)搞好培训组织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多渠道宣传有关政策,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二)强化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加强培训基础管理。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培训需求,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打造一批重点专业,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师资队伍。 (四)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统一培训学员信息库。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将农民工培训信息管理纳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实际人数,并按季度报送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统筹培训资金使用,规范培训资金管理 (一)统筹使用培训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阳光工程专项资金、星火计划专项资金等各类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的整体效应,统筹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二)制定培训补贴基础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本着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确保农民工能够掌握至少1门实用技能。农民工培训补贴要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实行同一补贴标准,创业培训每人补贴1300元,技能培训按所学专业每人补贴300-1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三)严格培训资金管理。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目标考核 (一)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依照职责指导和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农民工技能实训基地的统筹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安监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实行岗前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科技部门负责农业科技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