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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国土资发[2010]123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0]12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确定的工作任务,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调控合力

  

  各地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加强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各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下同)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和国有工矿区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必须全面开工,年底前要确保竣工率达到60%以上。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要认真提高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建设水平,积极推广“四川省廉租住房户型设计获奖”作品,充分体现保障性住房“面积不大功能多、造价不高设施全、节约用地环境美”的特点。

  

  四、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

  

  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川府发[2010]26号)精神,设区城市应按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的3%-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较发达、房价较高的县级城市也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实施限价商品房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制订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指导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销售。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要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省国土资源厅将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将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可签订合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加强项目开发经营全程动态监管。凡未按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未达到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要求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公布,并纳入企业资质核升级、综合考评工作。

  

  附件: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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