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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城市公厕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城市公厕是方便民众出行和日常生活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是展示城市形象、体现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随着我省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部分城市公厕设置的数量、标准和管理水平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差距,加快建设城市公厕是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城区每万人有3~4座公厕,所有城市、县城步行10~15分钟就能找到一座简易厕所、步行25分钟左右就能找到一座标准公厕”的要求,2010年~2011年上半年全省市、县(区)城区和试点小城镇新增1050座公厕,其中试点小城镇新增44座(每个镇2座)。2010年底前完成新增525座公厕(具体任务分解见附表)。新增公厕主要包括四类:(1)新建独立式公厕;(2)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车站码头、市场、加油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新建附属式公共厕所;(3)新建活动式公厕,在人员比较密集、用地比较紧张的地段,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活动式公厕;(4)利用既有建筑改造成公厕或改造提升损坏、废弃的公厕。 在上述目标任务中,新建标准公厕要占50%以上,包括:新建独立式公厕和附属式公厕,利用既有建筑如旧房、空房和废弃公厕等经改造后达到三类标准以上的城市公厕。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统筹协调,按照任务分解表的要求,确保每个县(市)新增加公厕中有一半以上是新建标准公厕。 二、工作步骤 (一)统一规划布点,落实项目选址。市、县(区)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市容环卫、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交通、经贸、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导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厕建设项目布点,做到一次性规划布点,按照今年底和明年上半年两个时间节点实施,把这次公厕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具体位置,特别是今年底必须建成的新建独立式、活动式公厕应尽量利用边角地、市政设施等用地,在条件允许的园林绿化、广场等可以建地下公厕。在原规划建设对社会开放的附属式公厕,被违规占用、挪用和改变用途的要限期整改到位。 (二)精心设计施工,打造精品工程。城市公厕外观、色彩、造型设计要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设有鲜明的标识和指引牌,内部功能要合理,注重以人为本,方便使用,特别要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要创新理念,优先选择节能节水环保设备材料。标准箱体组合装配式、活动式厕所由厂家负责或派专人指导安装,其它新、改(扩)建公厕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新建独立式公厕和附属式公厕厕位男女比例一般为1:1.5至1:2,且设有盥洗室和管理间;活动式公厕应男女分设,男厕至少设置一个厕位和一个小便器,女厕至少设置二个厕位;附属式公厕要设有专门的进出通道向社会开放;公厕要按照规范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公厕要做好通风、排气、排污设计,在有城市污水处理厂且有污水管网的区域,污水可直接排入污水管;在没有污水管网的区域,应先设置化粪池。 (三)落实责任主体,加快项目实施。城市公厕项目由各市、县(区)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新建独立式、活动式公厕,以及利用既有建筑改造成公厕或改造提升损坏、废弃的公厕,由环卫部门或地块所在地业主负责具体实施;大型商场、超市和人流量较大场所以及公共建筑附属式公厕建设,由该经营单位或业主具体负责实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四)加强过程监管,严把验收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公厕项目建设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做好指导服务,确保质量与安全。要按照规定和《导则》的验收内容和格式进行验收,活动式公厕由业主单位会同供应单位(厂家)验收,独立式及其他公厕项目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联合验收。环卫部门要参与公厕项目的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