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做好试验经验总结工作; 4.及时上报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和改革试验成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试验区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试验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试验区布局的要求; 2.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3.有一定的改革试验工作基础; 4.有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选择试验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意见》确定的试验主题和试验内容; 2.符合地方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 3.有承担和完成改革试验任务的基础和能力; 4.试验项目周期安排一般为3-5年。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农(林)场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农业部,材料包括地方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以及省级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农业部商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试验区考核评价机制,对试验区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试验区已经完成的试验项目进行总结验收。 第十八条 对因特殊原因终止的试验项目不再总结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