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0]90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文事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三)强化水文信息发布功能。大力拓展水文信息发布渠道,引导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水文信息的播发工作,以多种形式及时发布水文预报警报信息,扩大水文信息的公众覆盖面,建立畅通的水文信息服务渠道,提高公共水文信息服务的时效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水文信息的迫切需求。

  四、加大对水文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进一步强化水文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文管理体制改革,依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水文机构双重领导体制,将水文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来抓,促进水文事业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规范水文行业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水文机构行使行业管理职能,严格按规定实施水文规划、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水文情报预报统一发布、水文从业单位资质认证、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共享及使用审查、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制度,严格按规定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资料,应按规定经相关水文机构审查,确保其完整、可靠、一致。区域性的水利规划,必须要有完善的水文站网、水文设施、水文信息服务系统建设规划。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有关水文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统一监督指导和规范管理各行业水文测站,保证水文监测资料质量。水文机构要依法为水行政执法、水事纠纷处理做好水文鉴定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监测设施,为水文监测工作保驾护航。

  (三)建立长期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将水文工作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征收的水资源费、河道维护管理费中列支一定资金,用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规划和水文测报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认真落实“工程带水文”政策,在水利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合理安排水文经费。

  (四)妥善解决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问题。水文建设项目新增用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水文测报设施、站舍、作业场所、专用道路和委托雨量站等已经使用的土地,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予以确权发证。对经批准需占用水文测站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水文站建设有关技术规定,负责解决新建水文测站用地问题。工程建设过程中,水文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水文设施不健全的不予验收。

  (五)切实关心基层水文职工生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其解决医疗、住房、退休养老、子女教育及就业等困难,努力创造良好工作环境,鼓励水文职工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