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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委
【发文字号】 沪教委学[201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通知

[接上页]


  四、外省市生源考生户口处理规定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治通〔2007〕85号),2011年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口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本文件精神制订《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实施办法》(另发)。

  

  各相关单位须完善考生数据库,积极构建信息平台,对于非本市户籍在沪借考考生信息提高采集质量,联合公安、人力资源等部门做好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市教委将组织人员对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等类的报名工作进行专项抽查。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招生报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招生报名工作的各区(县)教育局分管局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区县招考职能部门应根据考生数据库,认真做好在本区(县)确认的个别报名考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考生所在学校应认真做好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涉及资格审定的相关材料要留存备查。对于报名时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取消考生报名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责任。

  

  希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

  

  附件:

  

  1.2011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2.2011年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2011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

  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序号

学校名称

序号

学校名称

1

上海港湾学校

7

上海市商业学校

2

上海市工商信息学校

8

上海工业技术学校

3

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

9

上海市工艺美术学校

4

上海石化工业学校

10

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

5

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

11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6

上海市商业会计学校

12

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



  

  附件2:

  2011年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

  

  

对象

资格

有关证明

备注

本市户籍考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往届生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本人申请,就读中学证明,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

 

往届生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应届生

驻外使领馆出具回国证明,加盖使领馆印章国外学校证明(译文版),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往届生

非本市户籍考生

持有引进人才类《上海居住证》(有效期1年及以上且至2011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人员子女

应届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上海市居住证,就读学校证明,并须提供相关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及主证人身份证

 

往届生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2007年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的毕业生

应届生

本市符合条件的中职校(学校名单见附件1)毕业,计划内招生

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提供学校名单,负责本市中职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机构审核计划内向外省市招生的学生数据库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

应届生

参加本市中考且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具有学籍的毕业生

本人申请,就读学校证明,父母单位证明,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

应届生

参加本市中考且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具有学籍的毕业生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高考登记表、经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县

具体单位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提供的名单

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

应届生

参加本市中考,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往届生

在沪定居并持有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往届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

 

往届生

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国家和上海市“千人计划”)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父母单位经上海市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且考生是在沪就读的本市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应历届毕业生

 

 

按沪教委学〔2009〕77号办理

 

其他特殊情况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并申报,市教委批准

 

往届生



  注: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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