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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政司关于请推荐眼科和麻醉科等专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候选医院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做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和建设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向我司推荐眼科和麻醉科等专科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候选医院。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候选医院条件 (一)三级医院; (二)独立掌握相应专科的核心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行列; (三)相应专科医疗质量好,工作绩效高; (四)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五)该科开展责任制整体护理,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 二、推荐专业范围 (一)眼科、心血管内科、职业病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检验科、病理科、重症医学科8个专科; (二)新生儿科、小儿传染病科、小儿消化科、小儿呼吸科、小儿心脏病科、小儿肾病科、小儿血液病科、小儿神经病科、小儿内分泌科、小儿遗传病科、小儿免疫科11个专科; (三)牙体牙髓病科、牙周病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颌面外科5个专科。 三、有关要求 (一)口腔科各专科候选医院应填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儿科各专科候选医院填写《申报书》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儿科补充材料》(见附件2)。 其他各专科的候选医院提交前三年科室工作情况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专科基本情况、本专科核心技术掌握和应用情况、诊疗工作数量情况、专科医疗质量和绩效、责任制整体护理和优质护理服务开展情况。 在提交上述材料同时,各医院应提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目标和经费预算,预算包括人才培养、技术引进、关键专科设备购置、临床应用项目研究等与提高临床服务能力相关的项目,预算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各申报医院要严格审核相关资料,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二)在本次推荐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科推荐的医院数量不超过1个;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各专科推荐的医院数量不超过2个。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0年11月26日前,以卫生厅局文件形式向我司推荐并提交有关医院材料,同时发送相关材料电子版。其中,口腔科各专科和眼科的推荐材料发至我司医疗管理处,其他各专科推荐材料发至我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四)《申报书》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儿科补充材料》可从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下载。 医疗机构管理处联系人:高新强、李大川 联系电话:010-68792732、68792211 传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医疗管理处联系人:马旭东、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209、68792097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mohyzsylc@163.com 附件: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申报书 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儿科补充材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编号: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专科名称: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填写说明 一、临床重点专科申报表各项内容的填写应实事求是、认真严谨、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易辨,不得使用没有规定的符号、代码和缩写,不得填报虚假信息。 二、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主要填写医院相关情况。 “医院名称”应填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第一名称全称。 三、“医院类别”填写“综合”或“专科”,“医院等次”应填写“甲等”或“乙等”。 四、“联系电话”应填写医院院办公室电话或负责重点专科事宜的科室电话。 五、“实际开放床位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当年的情况。 六、“医院在编人数”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当年的情况。 七、“申报专科负责人”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的科室负责人。 八、“技术队伍情况”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当年在科室工作人员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