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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一)各行应于2010年11月29日一次性将三期国债发行款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的日期为准),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机构缴款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九期缴款账号: 277-10409 第十期缴款账号: 277-10410 第十一期缴款账号:277-10411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例:2010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二)财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支付给各行,各行于付息日和到期日营业开始前将资金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以便投资者当日支取。 五、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分别报送行政区内各行分支行的三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11月16日,11月22日,11月29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11月15日,11月21日,11月28日。 联系人:李新宇 邮箱地址:“cn=李新宇/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32 传 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分别报送行政区内各行三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截止到对应数据截止日)。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高士成 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426 传 真:(010)66016442 中央国债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按照本文件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 (二)各行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国债发售业务。 (三)各试点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发行前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开通并公布咨询热线,张贴或发放官方宣传材料,对国债发行的相关政策,以及账户开立、债权托管、资金划拨、购买程序等具体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销售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四)各试点银行办理三期国债发行销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行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各行在办理三期国债非交易过户、债权账户凭证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六)各试点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七)三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其他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三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人员培训、系统改造升级及优秀人员的奖励。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行政区内三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三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中债字[2009]5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各行包销额度比例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各行包销额度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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